“老鼠仓”曝光!中信证券前员工偷看私募大佬持仓,获利213万,被罚没超426万
“老鼠仓”曝光!中信证券前员工偷看私募大佬持仓,获利213万,被罚没超426万
“老鼠仓”曝光!中信证券前员工偷看私募大佬持仓,获利213万,被罚没超426万红星资本(zīběn)局6月1日消息,近日,安徽证监局披露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(juédìngshū),曝光了一起“老鼠仓”案。
时任中信证券(600030.SH;6030.HK)信息技术(xìnxījìshù)中心高级经理的李海鹏,利用职务权限,获知某知名私募基金交易持仓(chícāng)等未公开信息,并控制妻子及妻子姊妹(zǐmèi)账户进行(jìnxíng)趋同交易。最终,李海鹏被监管“没一罚一”,合计罚没超426万元。
资料(zīliào)配图 图据图虫创意
偷看高某睿远基金(jījīn)持仓
趋同交易(jiāoyì)获利213万元
据安徽证监局查明,2015年4月24日,高某(gāomǒu)基金成立,托管人为(wèi)中信证券,开户营业部(yíngyèbù)为中信证券上海恒丰路证券营业部。2018年12月起,李海鹏获得中信证券CRM系统应用开发岗权限,可以获取中信证券所有客户(kèhù)的账户信息、资产(zīchǎn)规模、交易持仓等未公开信息。
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,李海鹏(lǐhǎipéng)通过CRM系统,获知高某基金(jījīn)的持仓、委托、当日成交记录(jìlù)等未公开(wèigōngkāi)信息。在获取高某基金的成交记录后,李海鹏开始控制妻子及妻子姊妹的股票账户组,进行趋同交易。
根据行政处罚(xíngzhèngchǔfá)决定书内容,李海鹏控制的(de)账户(zhànghù)组包括:妻子同胞姊妹程某1在广发证券、东方财富证券开立的账户,以及妻子程某2在广发证券开立的账户。
涉案时段内,账户(zhànghù)组3个账户都是由李海鹏妻子根据李海鹏提供的(de)交易指令进行操作(cāozuò),李海鹏实际(shíjì)控制并决策账户交易。账户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主要是李海鹏夫妇。涉案时段内,账户组使用的设备高度趋同。
2019年11月(yuè)1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,李海鹏控制账户(zhànghù)组累计(lěijì)交易(jiāoyì)股票128只,累计交易金额6483.80万元。其中,与高某睿远基金趋同交易股票76只,趋同交易金额2900.38万元,趋同盈利金额213.14万元。
红星资本局注意到,罚单所提及的“高某基金(jījīn)”“高某睿(ruì)远基金”,其成立时间、托管人等信息,与高毅资产知名(zhīmíng)基金经理邓晓峰管理的“高毅-晓峰1号睿远证券投资基金”高度一致。Wind数据显示,该基金最新净值披露日期(rìqī)在(zài)2024年4月底,2020至(zhì)2023年,该基金年度回报分别为74.82%、17.31%、-3.41%、-4.58%。
曾(céng)请求减免处罚无效
安徽证监局认为,李海鹏的上述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(jījīnfǎ)》(以下简称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)第(dì)二十条第(六(liù))项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(guīdìng),构成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。
对此(duìcǐ),李海鹏在陈述申辩和听证(tīngzhèng)中提出如下意见:一是部分交易(jiāoyì)存在同一交易日内趋同账户交易时间早于标的(biāodì)账户交易时间的情形,不应认定为趋同交易;二是测算的交易佣金低于实际收取(shōuqǔ)的佣金;三是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起始时间认定有误;四是部分股票系当事人自主交易,不应认定为趋同交易。综上,请求减免处罚。
经复核,安徽证监局对(duì)李海鹏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。理由如下:
第一,本案中所涉未公开信息(xìnxī),既包含高某基金的交易信息,也包含其资产状况、持仓明细和历史交易等信息。历史交易、持仓情况等均能(néng)反映标的账户(zhànghù)投资决策情况,涉案账户的交易在个别交易日(jiāoyìrì)早于(yú)标的账户的交易,不代表早于高某基金的投资决策,不能排除当事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。
第二,本案的(de)佣金测算是以趋同(qūtóng)交易匹配数量(shùliàng)为基础,计算逻辑不同于涉案账户实际每笔交易的佣金,计算结果无误,方式符合证监会多年执法实践和惯例。
第三,根据证券账户交易情况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、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趋同(qūtóng)交易测算等多方面证据,足以证明当事人自2019年11月起即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(de)故意,并实施了(le)相关行为。
第四,对(duì)当事人利用未公开(wèigōngkāi)信息交易的认定,是(shì)综合了证券账户资料、相关情况说明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相关趋同交易测算等证据材料予以认定。客观证据显示,当事人在聊天记录(liáotiānjìlù)中(zhōng)大量提及高某睿远基金有关未公开信息,包括当事人申辩意见中认为是自主交易的股票。在案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李海鹏(lǐhǎipéng)作出相关交易决策时,利用了高某基金相关未公开信息,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。
最终,安徽证监局决定:没收李海鹏违法所得213.14万元,并处以(chǔyǐ)213.14万元罚款,合计罚没(fámò)超426万元。
红星(hóngxīng)新闻记者 蒋紫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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红星资本(zīběn)局6月1日消息,近日,安徽证监局披露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(juédìngshū),曝光了一起“老鼠仓”案。
时任中信证券(600030.SH;6030.HK)信息技术(xìnxījìshù)中心高级经理的李海鹏,利用职务权限,获知某知名私募基金交易持仓(chícāng)等未公开信息,并控制妻子及妻子姊妹(zǐmèi)账户进行(jìnxíng)趋同交易。最终,李海鹏被监管“没一罚一”,合计罚没超426万元。
资料(zīliào)配图 图据图虫创意
偷看高某睿远基金(jījīn)持仓
趋同交易(jiāoyì)获利213万元
据安徽证监局查明,2015年4月24日,高某(gāomǒu)基金成立,托管人为(wèi)中信证券,开户营业部(yíngyèbù)为中信证券上海恒丰路证券营业部。2018年12月起,李海鹏获得中信证券CRM系统应用开发岗权限,可以获取中信证券所有客户(kèhù)的账户信息、资产(zīchǎn)规模、交易持仓等未公开信息。
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,李海鹏(lǐhǎipéng)通过CRM系统,获知高某基金(jījīn)的持仓、委托、当日成交记录(jìlù)等未公开(wèigōngkāi)信息。在获取高某基金的成交记录后,李海鹏开始控制妻子及妻子姊妹的股票账户组,进行趋同交易。
根据行政处罚(xíngzhèngchǔfá)决定书内容,李海鹏控制的(de)账户(zhànghù)组包括:妻子同胞姊妹程某1在广发证券、东方财富证券开立的账户,以及妻子程某2在广发证券开立的账户。
涉案时段内,账户(zhànghù)组3个账户都是由李海鹏妻子根据李海鹏提供的(de)交易指令进行操作(cāozuò),李海鹏实际(shíjì)控制并决策账户交易。账户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主要是李海鹏夫妇。涉案时段内,账户组使用的设备高度趋同。
2019年11月(yuè)1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,李海鹏控制账户(zhànghù)组累计(lěijì)交易(jiāoyì)股票128只,累计交易金额6483.80万元。其中,与高某睿远基金趋同交易股票76只,趋同交易金额2900.38万元,趋同盈利金额213.14万元。
红星资本局注意到,罚单所提及的“高某基金(jījīn)”“高某睿(ruì)远基金”,其成立时间、托管人等信息,与高毅资产知名(zhīmíng)基金经理邓晓峰管理的“高毅-晓峰1号睿远证券投资基金”高度一致。Wind数据显示,该基金最新净值披露日期(rìqī)在(zài)2024年4月底,2020至(zhì)2023年,该基金年度回报分别为74.82%、17.31%、-3.41%、-4.58%。
曾(céng)请求减免处罚无效
安徽证监局认为,李海鹏的上述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(jījīnfǎ)》(以下简称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)第(dì)二十条第(六(liù))项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(guīdìng),构成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。
对此(duìcǐ),李海鹏在陈述申辩和听证(tīngzhèng)中提出如下意见:一是部分交易(jiāoyì)存在同一交易日内趋同账户交易时间早于标的(biāodì)账户交易时间的情形,不应认定为趋同交易;二是测算的交易佣金低于实际收取(shōuqǔ)的佣金;三是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起始时间认定有误;四是部分股票系当事人自主交易,不应认定为趋同交易。综上,请求减免处罚。
经复核,安徽证监局对(duì)李海鹏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。理由如下:
第一,本案中所涉未公开信息(xìnxī),既包含高某基金的交易信息,也包含其资产状况、持仓明细和历史交易等信息。历史交易、持仓情况等均能(néng)反映标的账户(zhànghù)投资决策情况,涉案账户的交易在个别交易日(jiāoyìrì)早于(yú)标的账户的交易,不代表早于高某基金的投资决策,不能排除当事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。
第二,本案的(de)佣金测算是以趋同(qūtóng)交易匹配数量(shùliàng)为基础,计算逻辑不同于涉案账户实际每笔交易的佣金,计算结果无误,方式符合证监会多年执法实践和惯例。
第三,根据证券账户交易情况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、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趋同(qūtóng)交易测算等多方面证据,足以证明当事人自2019年11月起即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(de)故意,并实施了(le)相关行为。
第四,对(duì)当事人利用未公开(wèigōngkāi)信息交易的认定,是(shì)综合了证券账户资料、相关情况说明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相关趋同交易测算等证据材料予以认定。客观证据显示,当事人在聊天记录(liáotiānjìlù)中(zhōng)大量提及高某睿远基金有关未公开信息,包括当事人申辩意见中认为是自主交易的股票。在案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李海鹏(lǐhǎipéng)作出相关交易决策时,利用了高某基金相关未公开信息,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。
最终,安徽证监局决定:没收李海鹏违法所得213.14万元,并处以(chǔyǐ)213.14万元罚款,合计罚没(fámò)超426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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